上海建筑企业发现某项资质被标成“提示”“提醒”或者“警示”后,最直接的问题通常是:这个状态会不会导致投标直接被否决?
上海现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常态化监管规则已经把资质标识与承发包管理连接起来。采用招标方式发包时,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所需资质,把投标人对应资质被标识的情形设置为否决条款。因此,有标识并不等于所有项目统一自动废标,最终必须结合具体招标文件判断。
三个标识反映的是对应资质项注册人员与资质标准之间的差距,不应简单理解为企业整张资质证书已经失效。
不能只根据“提示”两个字判断。如果项目招标文件选择“提示、提醒、警示”均作为否决情形,那么提示状态也存在被否决风险;如果文件只选择“提醒、警示”或只选择“警示”,则按该项目实际设置评审。
也不能脱离招标文件一概而论。监管规则允许招标人根据项目所需资质设置否决条件,企业必须查看本项目招标文件选择的具体档位。
| 招标文件设置 | 提示 | 提醒 | 警示 |
|---|---|---|---|
| 三类标识均否决 | 有风险 | 有风险 | 有风险 |
| 提醒、警示否决 | 按其他条件评审 | 有风险 | 有风险 |
| 仅警示否决 | 按其他条件评审 | 按其他条件评审 | 有风险 |
“资质证书是否有效”和“资质标识是否触发招标文件否决条件”是两个不同判断。企业可能仍持有有效资质证书,但对应资质项因注册人员不足被标识;如果招标文件把该标识列为资格否决条件,就会影响本次评审。
上海现行规则明确,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截止日采集的数据进行评审。当月已经标注资质标识的,按当月标注情况;当月尚未标注的,按上月标注情况。
不能这样假设。评审使用投标截止日采集到的月度标识数据,而且存在当月尚未标注时使用上月数据的规则。因此发现人员缺口后应尽早处理,不要把补人时间压到投标截止日前。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时,如果联合体成员同时具有相应资质,按照标识较低的单位作为联合体该项资质标识。因此不能只检查牵头单位。
会。直接发包项目在合同信息报送时,系统会把当日采集的承包单位资质标识数据提示发包单位,由发包单位审慎选择承包单位。
标识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同类别资质升级、增项、跨省变更和延续。提示状态会被抽取一定比例动态核查,提醒状态提高抽查比例,警示状态则开展全量动态核查。
动态核查发现资质未达到标准要求后,会发送整改通知书并将资质状态调整为“整改”。企业应在收到通知书后2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不仅不能办理同资质类别增项、升级、跨省变更和延续,还不得以该项资质承揽新的工程。
企业还要确认建管平台是否已经识别有效注册人员、对应资质标识是否恢复。如果已经进入动态核查整改程序,则应按整改通知书提交材料并等待复核,达到标准后资质状态才恢复正常。
上海已经把资质标识结果应用到资质管理、承发包管理和监督检查。人员变化不再只是资质专员内部问题,而可能直接影响投标资格和新项目承接。
提示、提醒、警示并不是所有项目统一自动废标,但招标人可以把相应资质标识设置为否决条件。企业投标前除了检查资质证书和安许,还应核对月度资质标识、招标文件选择的否决范围以及投标截止日所采用的数据。
本文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常态化监管及电子招标应用文本公开规则整理。具体项目是否构成否决投标,应以正式招标文件、投标截止日采集数据及评标结果为准。